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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问题】公开处罚决定书应隐去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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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通过互联网公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涉及公民隐私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2014〕363 号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通过互联网公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涉及公民隐私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部相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法律文书,属于向特定对象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规定的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范畴,该文书中包含了被处罚人驾驶证档案编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车辆号牌、户籍住址等可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如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非法活动,将损害当事人利益,公开此类信息可能产生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后果。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2〕38号)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和第八条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范围的规定,我局认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宜全部向社会公开,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加强执法监督,方便群众获取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可通过限定查询条件等方式,为相关的群众提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互联网查询服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4年10月11日
贰拐,不专业的知识分享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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